第七,确保环境安全,强化执法监督和应急管理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紧扣重金属污染等热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全力遏制环境事件高发势头;加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责任追究和后督察力度,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充分发挥督查中心在区域环境监察执法中的作用,形成完整有序的国家监察体系;全面启动环境执法稽查试点工作;健全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协调处理机制。积极推进企业监督员制度。
应急管理是保障环境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着重抓好环境风险源调查及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逐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平台。抓紧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区域力量整体协调和指挥调动。2010年,我部将在上海、重庆各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各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切实做好应急响应,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认真做好“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信息收集及案件查办等工作,真正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完善与核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体系,拓展机构队伍、提升技术水平、夯实管理基础,切实加强在役核设施的监管,确保运行安全,强化在建核设施的现场监督,确保建造质量。积极推进历史遗留放射性污染治理,严格核技术利用和电磁辐射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