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信息披露标准尚待完善
紫金矿业“环保门”事件后,环保部于7月13日晚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称,将建立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公告制度,每季度公开通过部、省环保核查的企业名单,每年公布环保督查结果。
《通知》称,上市公司年度环境报告书内容应包括产业政策、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清洁生产审核、重金属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和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此作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重要内容。
“虽然环保部给出了大概的披露内容,但具体如何披露、通过何种渠道披露、披露时间范围等等问题,都需要《通知》进一步明确”。致力于改进中国水领域管理的组织清水同盟主席高中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说。
第三方组织或可协助监管
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良莠不齐、动力不足的现状,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歧对媒体表示,应采取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披露方法。强制信息披露可以保证规范、统一和可比,审计师可通过对强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审查和评价,以鉴别其合法性、公允性和真实性。
高中认为,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信息披露存在先天不足。建立相对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仍然需要上市公司从态度到行动都逐步做出改变。同时,我们应该更多借助非政府组织机构的力量协同相关部门来管理上市公司,比如证监会设立环境顾问制度,这样就能很有力度地管理好上市公司在环境信息上面的不重视与缺失。比如,在英国证监会成立第三方办公室来监管上市公司,这第三方的态度非常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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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仅有50%的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且绝大多数都不规范。2007年,我国推出绿色证券政策后,这一情况仍然未得到有效改善。
尽管我国证券管理法规和规定中对上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了要求,但显然不够细化,比如没有明确哪些信息需要披露,也没有明确要求披露的程度。 记者龙金光 王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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