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开广
2014年10月8日,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正式挂牌成立,成为广东省首支在经侦部门组建的“环保警察”队伍。
佛山市公安局《关于设立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的通知》显示,这支环保警察队伍成立之初,就得到了编制支持。
报省公安厅备案
通知说:“经市编委同意,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第五大队(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加挂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牌子,负责指导各区及侦办跨区、专项或上级督办的涉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工作,协调外市相关案件的侦办工作。”
随后,各区分局(公安局)在经侦大队设置的环境犯罪侦查中队相继挂牌。根据佛山市委、市政府的批复,各分局(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中队负责侦办辖区内污染环境案件。
据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郭晓明介绍,佛山“环保警察”经由广东省公安厅备案,采用公安系统编制,由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向佛山市公安局下发编制。
从治安转属经侦
“目前,整个佛山市‘环保警察’共有60人,平均年龄38岁左右,都是具有长期在一线工作经验的经侦民警,是由市公安局内部严格挑选,统一抽调进入‘环保警察’角色的。”有着二十余年经侦警龄的郭晓明告诉记者。
郭晓明介绍说,在“环保警察”组建之前,涉及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由佛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负责,专业力量分散,无法形成合力;从2013年6月到2014年8月,佛山警方一共侦办16宗涉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并不多。
郭晓明同时表示,佛山“环保警察”不会“穿新鞋走老路”,环境执法要求越来越严格,逐步走上正规化和专业化,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
“环保警察”也不意味着其他环境监管部门就可以作“甩手掌柜”。在郭晓明看来,“环保警察”只负责经济领域中的八九十个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查处,不会代替环保局等其他环境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其他部门还需要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能,不能够产生“警察依赖症”,不能把一切社会治理都纳入“警察范畴”。
成立联合执法办
鉴于佛山市环境犯罪侦查刚刚起步,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互不熟悉,取证手法各不相同,其他例如案件移交、证据鉴定、提前介入等手续都纷繁复杂、时间过长,2014年11月6日,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打击环境污染联合执法办公室成立,力图实现公安与环保部门双剑合璧。
据称,这是广东省首个公安、环保打击环境污染联合执法办公室。
据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环保部门只有行政执法权,没有刑事执法权,导致一些法律法规的执行难以落到实处。一旦环保部门执法人员需要到厂内查看,只要对方不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就不能强行进入厂区,查找对方的违法犯罪证据。
“而公安部门则有权实施强制措施,可强行进厂检查,若发现该厂有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嫌疑,当场即可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案侦查,但是公安机关没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类取样和鉴定的资质,在这方面依旧要依靠环保部门的支持。此前环保部门曾多次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效果明显。”佛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吴金宁表示。
依据双方合作协议,联合执法办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指派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负责环境污染案件办理工作,原则上不少于4人,定期组织召开联合执法工作会议。同时,两部门至少各指定1名联络员,每月不少于一次沟通协调日常工作。此外,双方还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各自掌握的环境污染信息和违法犯罪信息进行通报和反馈。
时限要求很明确
依据协议,两部门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对符合移送要求的案件,环保部门应及时予以移送;公安部门对移送情况3天内给予是否受理的书面回复,也可通过联合执法办公室召集双方共同讨论是否需移送或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做好记录留档。此外,对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需要紧急处理的案件,应当立即启动污染环境案件联合查处机制。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佛山市、区环保部门向市、区公安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46宗,比去年同期增长253%。自“环保警察”成立以来,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涉嫌环境犯罪20多起,共破获污染环境类案件10宗,刑拘9人,取保候审3人,逮捕1人。
(原标题:佛山“环保警察”得到编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