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湘潭中院对湖南省首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
湖南法院网讯 6月4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首起检察机关提起的许某某等9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到拘役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二审查明,2017年3月,许某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湘潭县开办了一无名金属提炼厂,并聘请刘某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2017年3月至6月,该厂购买了44.905吨含镉工业废渣,在未办理行政许可和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自制设备从废渣中提炼锌镉合金,并将废渣直接堆放在无防渗漏措施的地面上。5月29日,该厂因生产设备故障,造成大量含镉红色烟尘外泄,导致周边村民身体不适及生态环境严重污染。6月24日,湘潭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委托湘潭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检测。经检测,土壤中镉含量严重超标,对周边生态环境已经造成严重污染。
二审认为,许某某等9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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