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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潍坊大众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8-03-30 访问:

      大众网3月30日讯(记者 王韶辉)29日上午,潍坊市人大、法制办、环保局联合举行贯彻实施《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主要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

      《条例》共五章四十三条,根据上位法,借鉴外地大气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结合潍坊市实际,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措施,《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严格项目准入,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制定和调整严重大气污染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新建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指定园区。调整能源结构、削减煤炭消费总量。规定环保部门要制定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重点控制单位名录,相关单位应当安装异味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于环保部门联网,进行实时监测,及时预警。明确各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职责。对建设施工、道路施工、渣土运输、房屋拆迁、道路保洁、水利工程、裸露土地、矿山开采等扬尘污染防治明确了执法主体和监管责任,并规定城市建成区内规模以上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与相关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同时,《条例》还对机动车排气、畜禽养殖、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大气污染防治做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条例》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各部门职责,规定建立和完善市、县、镇、村四级网格化监管体制。强化异味的污染防治,探索污染防治协议制度。《条例》明确规定适用污染防治协议的三种具体情形,一是根据本市环境治理要求,对排污单位提出高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污染排放要求;二是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技术改进可能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三是申请设立有新类型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或者建设项目,设立排污单位单方面提出排放标准。通过协议明确奖惩,对于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环保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对于违反协议约定的,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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