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环保部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企业监督管理。
据了解,环境保护部已更新主要污染物严重超标界定标准,2017年一、二季度将按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日均排放浓度超标天数超过生产天数40%判定,三、四季度将按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日均排放浓度超标天数超过生产天数20%判定。我省要求各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动态更新各自辖区污染源超标信息,并认真开展相关工作。
通知要求,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自动监控日常管理,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核实超标数据是否属实。经核实确认实际不超标,但因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导致出现超标数据现象的,或经核实确属超标排放的,或经核实实际排放超标、通过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致使自动监控数据不超标的,要依法予以立案查处,适用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按日连续处罚的要依法查处到位,应当移交移送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进一步查处的要依法及时移交、移送。
通知强调,要及时处理处置严重超标企业相关信息。各地要及时将严重超标排污企业纳入污染源超标信息“红牌”公开范围,公开相关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处理处置、整改措施进展等信息,接收公众舆论监督,促进排污企业自觉守法。(作者: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