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娄底4月25日电(通讯员杨柳 赵琪)日前,由湖南省双峰县检察院立案监督的黄某某污染环境案,经双峰县法院审理,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6年4月,双峰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发现双峰县城一家门花厂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在永丰镇一心村开办了不锈钢门花加工厂和电解车间,并将其清洗废水直接通过电解车间一根PVC暗管直接排入湄水河。经双峰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监测,从该厂车间地面取样的废水中的六价铬含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该厂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双峰县检察院于2016年4月29日向双峰县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双峰县环保局将该案移送双峰县公安局依法审查。
2016年5月4日双峰县公安局就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并进一步查明黄某某于2014年下半年,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环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胡某某、刘某某(均只投资,不参与管理)合伙在双峰县城开了一家生产不锈钢门花厂。黄某某在厂内建了电解车间,将不锈钢门花放入电解车间内装有电解液的电解槽内除锈,捞出后过滤,放入清洗池内清洗,然后再放入水槽里清洗,最后用高压水枪冲洗。水槽里的水以及高压水枪冲洗的水通过厂内的管道直接向厂区外面的湄水河内排放,一直到2016年4月被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016年6月1日,黄某某投案自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年8月,该案移送双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1日提起公诉。2017年4月24日经双峰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