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
1月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结合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又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职责,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排污单位的责任。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关于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表述较为笼统的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应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的规定。
为调整能源结构、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推进清洁供热和集中供热,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应当逐步调整能源结构,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鼓励煤改电、煤改气”“应当制定推进清洁供热实施方案,发展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发展集中供热”。同时,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和种类,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的规定。
针对排污单位的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安装收集净化装置等防治措施,并保证环保设备正常运行,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不得将油烟通过私挖地沟方式排放”等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要把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治大气污染的职责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并强化监管,有效地把责任落实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