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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鼓励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监测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5-02-11 访问:

      法制网北京2月11日讯 记者 郄建荣 我国将向社会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环保部今天发布指导意见称,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同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保部门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实践探索,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条件已经具备。

      环保部提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同时,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环保部表示,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认真做好所承担的政府监测职能的同时,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承担,又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相关业务,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放开,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检)测业务。

      环保部说,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监测任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依据本行政区实际,选择采取委托、承包、采购、名录管理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和办法,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环保部表示,将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

      依法监督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

      环保部要求,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环保部说,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不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抄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环保部鼓励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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