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
□本报记者朱磊
在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更好地鼓励群众参与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
王毅委员谈到,关于信息公开问题在环保法中有专章表述,但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关于信息公开方面的内容却笔墨不多,没有更详细的制度规定。政府人员再多也不可能代替公众参与,只有当地的老百姓才更了解情况,更了解排污企业,也才能够提供更好的监督。为此,王毅建议,应该建立更完善的制度,如奖励举报制度等,更好地发动公众发现和制止企业污染行为。
陈蔚文委员说,目前在大气污染或者其他污染方面监督力量还很不够。如果单单依靠政府,依靠环保部门监控,没有那么多人力。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是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此,陈蔚文建议法律应增加一款规定,即“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参与对大气污染的监督和检控”,这样可以帮助政府解决在监督问题上人力财力不够的问题。
黄小晶委员也有同感。“应该鼓励公民、社会团体对大气污染行为进行举报、报告。”黄小晶表示,如果在法律条文中鼓励大家监督,那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好得多。
陈秀榕委员谈到,空气质量好,群众受益,大气污染防治也要依靠群众。如何鼓励群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工作非常重要,建议在法律修订的时候对这一问题予以研究考虑。
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监测数据
欧阳淞委员建议,重点排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
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欧阳淞建议,应增加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监测数据并向社会公开”。
“信息公开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措施,已经在新修订的环保法中有所规定。政府有义务公开信息,排污单位也应有义务公开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欧阳淞说。
设立生态损害前置评估程序
赵胜轩委员提出,建议在确立法律责任的时候设置一个生态损害前置评估程序,以前置评估作为处罚依据。
赵胜轩说,修订草案针对造成大气污染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在很多条款确定了罚款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并且规定了处罚的幅度空间。在实践中,大气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时候远比我们想象的后果严重得多,简单划一地确定一个罚款数额缺乏科学性。
为此,赵胜轩建议,在确立法律责任的时候设置一个生态损害前置评估程序,以前置评估作为处罚依据。如果生态损害带来的实际损失超出了处罚的法定数额,应该以实际损失作为处罚的基线。如果生态损害带来的损失低于法定数额,以法定数额为处罚基线。建议把这个原则作为专门一条予以规定。
实行大气环境指标分级制度
陈喜庆委员提出,应增加规定“在特定地区实行大气环境指标分级制度。”
陈喜庆表示,建议增加的规定可具体表述为,国家应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在重点区域内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以及其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申请设立特定环保重点区域,经所在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陈喜庆谈到,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发展水平不一,经济结构也有很大的不同,有的地区以旅游业为主,有的地区工业是支柱产业,有的地区污染比较严重,有的地区生态环境还没有遭到破坏。如果在这种情形下,全国采取统一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很有可能导致本该重点保护的地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过低,有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风险。所以,建议增加在特定区域实行大气环境指标分级制度这样的规定。
(原标题:鼓励群众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