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谢颖、通讯员黄彩华报道:东莞市虎门镇联新电镀有限公司原员工苏某此前因排放超标有毒物质污染环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此为东莞首宗涉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法庭上,苏某当庭认罪,但称自己只是一个打工仔,排污系公司安排。
12月24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审判决结果,联新公司已构成单位犯罪,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联新公司经营者林煌此前弃保潜逃,至今尚未归案。
案情
电镀公司安排超标排污 一线员工被公诉
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凤凰山工业区的东莞太平联新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新公司”),该公司实际经营者为香港人林煌(另案处理),全面负责管理和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污水处理等工作。现年26岁的湖南男子苏某原系公司的保安,后于2009年受林煌指派和同事谭某(在逃)一起负责污水排放、处理工作。期间,联新公司违反规定私设排污口,将废水处理设施集水池中未经处理的废水,用抽水泵经私设管道抽到另一集水池,再由私设排放口不经处理即排入下水道。
2013年9月26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联新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了上述情况。同年12月13日,该局将本案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监测鉴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9月26日从联新公司私设排污口处采样的废水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总铬超283倍、六价铬超6.18倍、总铅超1.3倍、总镍超139倍。
2014年6月,检察机关指控该公司保安苏某犯有污染环境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庭上,苏某当庭认罪,称“我只是个打工仔,是老板安排我怎么做就怎么做。” 苏某的辩护律师称,排污是联新公司的单位行为,苏某为了谋生听老板安排而为,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院轻判缓刑。
判决
构成单位犯罪 直接责任员工获刑11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联新电镀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苏某作为具体负责排污处理的直接责任人之一,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苏某不属于个人犯罪。联新公司的经营者存在指使员工偷排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的行为,联新公司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单位犯罪。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编辑:李杰
(原标题:东莞首宗污染环境罪刑案一审宣判 责任人被判1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