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章宁旦 法制网通讯员黄彩华
广东省东莞市首宗涉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日前一审宣判,因排放超标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涉案的东莞市虎门镇联新电镀有限公司被法院认定构成单位犯罪,该公司员工苏某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据悉,联新公司经营者林某此前弃保潜逃,至今尚未归案。
联新公司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凤凰山工业区,实际经营者为香港人林某(另案处理),全面负责管理和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污水处理等工作。现年26岁的湖南男子苏某原系公司的保安,后于2009年受林某指派和同事谭某(在逃)一起负责污水排放、处理工作。期间,联新公司违反规定私设排污口,将废水处理设施集水池中未经处理的废水,用抽水泵经私设管道抽到另一集水池,再由私设排放口不经处理即排入下水道。
2013年9月26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联新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了上述情况。经监测鉴定,东莞市环保局当日从联新公司私设排污口处采样的废水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总铬超283倍、六价铬超6.18倍、总铅超1.3倍、总镍超139倍。同年12月13日,该局将本案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介绍,2014年1月2日,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月29日,林某被取保候审后逃往香港。2月8日,辞职离开公司的苏某在湖南省怀化市安化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今年6月,检察机关指控苏某犯有污染环境罪,对其提起公诉。法庭上,苏某当庭认罪,称“我只是个打工仔,是老板安排我怎么做就怎么做。” 苏某的辩护律师称,排污是联新公司的单位行为,苏某为了谋生听老板安排而为,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院轻判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联新电镀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苏某作为具体负责排污处理的直接责任人之一,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苏某不属于个人犯罪。联新公司的经营者存在指使员工偷排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的行为,联新公司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单位犯罪。
法院同时指出,苏某作为偷排污水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以污染环境罪进行定罪处罚。但考虑到苏某只是一名普通员工,凭靠劳力换取微薄收入,并未直接从犯罪中获利,因法制意识淡薄,服从公司安排才参与本案犯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苏某从事非法排污时间较长,其行为客观上具有相对较大社会危害性,普通员工的身份不应成为过度轻缓处罚的理由,不宜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原标题:东莞首宗污染环境罪刑案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