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首席记者 关庆丰)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幕。会议提请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增加一章,专述重污染天气应对。草案规定,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受国务院委托,环保部部长周生贤作草案修订说明时说,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2000年修订时重点增加了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对防止防治煤烟型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
周生贤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对比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增加“重污染天气应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章节。
根据草案,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应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据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体育活动等应急措施。
编辑:李雪莹
(原标题:“重污染天气可限制机动车行驶”拟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