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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环保部一处长今天二审

    来源: 北京晚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3-11-12 访问:

      原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处长李学智,被控在查处企业污染物排放过程中受贿231万余元。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一审认定李学智受贿36万余元,法院从重处罚,判处李学智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判决后,控辩双方均不服,检方提出抗诉,称195万余元受贿指控未被认定属于事实错误;李学智则上诉认为,自己无罪。

      今天,这起错综复杂的受贿案在市二中院二审开庭。

      上午10点半,李学智被带上法庭。在质证时,他拍椅子斥责证人宋某一派胡言,并否认全部控罪。

      案发

      一次环保巡查引发多起受贿案

      现年49岁的李学智1964年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18岁时应征入伍;2007年,李学智从部队转业到环保部工作;2009年3月,李学智被任命为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2010年6月起任督查三处处长。2012年1月5日,因涉嫌受贿,李学智被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1月19日,李学智被逮捕。

      据李学智的辩护律师熊智介绍,李学智非常情绪化,爱和人辩论。一审庭审中,李学智曾因过于激动当庭晕倒,法官为此打120叫来了急救车。

      据记者了解,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于2008年9月成立,是环保部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北京、天津、内蒙古、河南、河北、山西六省市自治区的环境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李学智担任处长的督查三处主要负责承担国家区域、流域、海域污染防治规划落实情况的督查和调度工作,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承担或参与跨省界环境案件投诉受理与环境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参与环境执法稽查和排污收费稽查等工作。

      2011年1月5日至20日,李学智担任联络员,参加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等单位一行14人组成的核查组,对河南省2010年及“十一五”以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核查核算,检查路线包括安阳、鹤壁、新乡等地。公诉机关指控李学智的3起受贿就发生在这次大巡查之中。

      控方·抗诉1

      190万事后退款不影响受贿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的李学智收受贿赂中,最大的一笔为190多万元的财物,而一审法院审理后,对这笔指控未予认定。

      2011年1月13日,李学智带队进入河南新乡市新亚纸业检查。经过检查,李学智认为新亚纸业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将初级处理的污水通过明渠直接排至废弃的自备井、污水直接渗透到周围的草地、纸浆污泥随意堆放。新亚纸业当天停产整顿。

      据事后公司董事长宋某向检察机关作证说,在李学智的要求下,他曾于1月18日和19日分两次在不同的地点给李学智送去40万元现金和5部三星W799手机。但是,李学智嫌钱少,提出再要300万元的要求,并说明这钱是领导要的。新亚纸业董事会认为,“这钱得给他,企业目前近30亿的资产,如不出300万有可能被整死,停产一天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00多万,企业拿300万与30亿赌不划算”。

      2011年1月23日,宋某带着150万元现金来京与李学智见面。对这次见面,宋某与李学智有两个不同版本的说法。

      宋某称,自己没能见到“大领导”,只是见到一个“身材比较瘦、穿着邋遢”的人。他被要求签署“保证书”,承诺企业不再污染环境。150万现金被李学智拿走。

      李学智则称,之前宋某曾给他40万元,委托他帮忙办理北京户口。在房间里,李学智要退还40万元,而宋某又带来150万元,当时宋某苦苦哀求他收下这些钱款,否则企业就会不保,他也会做出极端行为,无奈之下,就由李学智作担保,把钱借给刘某(即宋某所说的“身材比较瘦”的陌生人)。

      送上190万元的新亚纸业最终没有逃过处罚。2011年8月15日,环保部对新亚纸业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产并罚款10万元。李学智随后被人举报。

      公诉机关指证,李学智被举报后于2011年10月6日委托刘某退钱,他以还款名义,通过邮局向宋某汇回193万元。在汇款留言里,刘某写下欠款已还、感谢宋某等文字。这笔钱到底是行贿还是借款,案件中的关键人物刘某目前仍在逃,刘某是李学智妹妹李艳的前夫,两人1995年离婚。李艳后来在刘某的公司上班。

      案件起诉时,这190多万元被检方定性为李学智索贿。对此,李学智自辩,190万元是宋某与刘某之间的借款,有“借款书”为证,且刘某已于案发前全部归还。李学智的辩护律师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李学智受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无法确定190万元款项性质,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而此次检方抗诉,主要就是针对这190万元。检方认为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李学智事后退钱是为掩盖犯罪,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控方·抗诉2

      2万元虽上交应定受贿?

      另外一起发生在巡查之中的指控,是李学智带队在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过程中,以处罚整顿为借口,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索要人民币共计2万元及价值1.2万余元茶具、纪念币等物品。

      鹤壁市淇县住建局局长夏某的证言显示,2011年1月11日,李学智带队到淇县污水处理厂检查工作,并提出旋流沉沙地工作时排出的污水直接进入厂区雨水管往外排,另外进水泵站溢流口没有安装闸门。当地有关领导解释这些问题属于先天设计缺陷,不是人为所致,但李学智要求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否则在全省乃至全国进行通报。

      第二天,李学智带着检查组再次到污水厂进行检查。由于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是刚性指标,完不成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所以市县两级领导都十分重视。县里召开县长办公会研究整改方案。当晚夏某和副县长、环保局局长向李学智汇报整改情况,李学智语气十分严厉,问想怎么解决。

      几人认为李学智故意刁难,想花钱消灾。于是夏某将一个装有一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了李学智房间的电视机上面,出来后给李学智打电话,说是一点心意,钱是淇县污水处理厂厂长郭某借来的。1月13日下午,郭某告诉夏某,说又给了李学智1万元。1月14日,李学智从焦作打来电话问整改情况,夏某等人赶去给李学智送了两套木鱼石茶具,当时李学智的态度有所缓和,让再拿两套茶具,再找些小一点的便于携带的纪念币,说送给部里领导方便。1月16日,李学智要求汇报工作,夏某等人将两套木鱼石茶具及4套纪念币送给了李学智。

      2011年1月21日,李学智从河南出差回京的第二天,就将收到的2万元现金交给了督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说出差时有企业送了人民币2万元,当时无法退还,所以将钱上交单位处理。对于钱的来源,李学智没有说是何时何地何人送的。后来,督查中心领导要求李学智立即自行退还,并多次让李学智将钱取回,但李学智以没有联系到企业为由,一直未取回。直到2011年4月1日,钱才退给了李学智。后李学智找到淇县当地官员,将2万元钱汇回。

      对于这2万元索贿的指控,一审法院认为指控不能成立,只认定李学智向淇县污水处理厂索要茶具、纪念币各4套。而检方对这2万元并未放过,检方抗诉称,“李学智采取故意夸大问题及严重后果的方式,借机索要钱财,回京后虽将2万元上交,但拒绝说明钱款来源,使单位无法将钱款退还相关人员,后在单位要求他自行退还时,仍拒不退还,在知晓被调查后才将钱款退回,构成受贿罪。”

      辩方·质疑1

      16万化妆品是他一人收了?

      公诉机关还指控,2011年1月,李学智在河南省安阳市和新乡市进行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过程中,以给检查组购买化妆品为名,伙同刘某(在逃)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索要人民币共16.6242万元。

      接待李学智一行的河南省新乡市环保局局长路某的证言显示,2011年1月13日,李学智带队到新乡市进行节能减排总量核查工作,这次核查对政府工作具有一票否决作用。为了拉近关系,他向李学智提出给检查组的同志买点纪念品,“当时打算送安阳产的烧鸡、床上用品和衬衫之类的东西,这都是以前的惯例。”但李学智说检查组刚到河南,带着土特产不方便,可以送点化妆品,并介绍了在北京做化妆品生意的一个“朋友”刘某。

      路某马上让新乡县副县长帮忙解决一下,由于花费远远超出了环保局的预算,官员们有些发愁。正巧此时当地的一个企业老板来办事,在一旁听见了,就主动提出承担费用。后来购买化妆品的钱均由当地企业“买单”。

      案发后,参与此次检查的14名检查组成员出具了证明,都表示没有收到过化妆品。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李学智以给检查组成员购买化妆品为由,收取当地环保部门款项,并汇入其指定账户,且检查组成员实际并未收到用该笔款项购买的化妆品,据此可以认定李学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

      李学智的辩护律师熊智上诉称,检查组的人不可能自证有罪,因为总共16万余元的化妆品,平摊到每个人身上会是一万多元,收受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化妆品显然会涉嫌犯罪。熊智认为,李学智促成刘某销售化妆品是违纪行为,但如果控方没有证据证明李学智从中获益,则不构成受贿犯罪。

      辩方·质疑2

      18.6万是索贿还是借款?

      除了3起环保巡查中的受贿指控,李学智还有一起“卖官”指控,是借人事调动乘人之危索要受贿18.6万元。

      刘某原是秦皇岛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2009年4月准备调入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工作,当时李学智作为该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负责到他原单位进行考察。刘某证言称,考察期间,秦皇岛环保局副局长王某给他打了一个电话,说李学智有点阴阳怪气的。刘某就让王某帮忙,给李学智送了1万元现金。李学智回京打电话给刘某,说环保部人事司接到一封反映刘某问题的“举报信”,刘某怕影响到调动就答应让李学智办理此事。后李学智说“举报信”已经取回来,是找朋友帮的忙,为此垫付了17.5万余元。在此情况下,刘某分3次将17.6万元给了李学智。

      一审法院认定了这起受贿指控。但李学智对此的说法是他和刘某有经济往来,涉案款项是刘某归还他的借款。李学智的辩护律师熊智认为,刘某是在李学智被羁押后,检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突然跳出来甘当污点证人,检举李学智受贿,在一、二审中,刘某都拒绝出庭作证,其证言不可信。

      一审中,熊智向法庭提供了李学智在羁押期间,从其家中找到的记录其生活情况的2011年小台历,其中记载:“2011年6月:前几天,刘某说要借钱,我说借多少,他笑了。我说别像以前还给我利息,我受不了。我知道他在开玩笑,他现在条件非常好了,买房子涨很多,孩子也上高档学校了,车也买了,他业务好……他是泡我,此人话中有话,我猜不出来……”2011年7月份: “刘某又提借钱事,什么意思呢,问他借多少也不说,说给利息……”

      熊智律师告诉记者,对于这份李学智和刘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重要证据,一审判决未予评价。他认为,此案的争议是部分指控到底是贿赂关系还是经济往来,现在看存在贿赂关系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还要控方来提供证据,来排除辩方的合理怀疑。本报记者 邱伟 J179

      程宁 摄 J215

      (原标题:原环保部一处长今天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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