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学智被带进法庭 摄/法制晚报记者 曹博远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身为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李学智被控收受贿赂,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李学智有期徒刑12年后,李学智提起上诉,今日上午,李学智在二中院出庭受审。在法庭上,李学智称自己没有索贿。
案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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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指控受贿200多万
2011年1月5日至20日,李学智参加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等单位一行14人组成的核查组,对河南省2010年及“十一五”以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核查核算,检查路线包括安阳、鹤壁、新乡等地。公诉机关指控的贿赂犯罪主要发生在此期间。
检方指控,被告人李学智在担任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对调任人选进行考察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4月间,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环保局干部刘某考察调动的工作过程中,故意推迟干部测评时间,拖延考察进程,以接到“举报信”为由,从刘某处收受现金18.6万元。
检方还指控,李学智于2011年1月,在河南省新乡市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核查的过程中,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经请示私自召开现场工作会,以停产整顿为借口,先后从该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现金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5部(价值人民币3.4万余元)。
李学智还利用其环境督查检查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1月间,在河南省安阳市和新乡市进行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过程中,以给检查组购买化妆品为名,伙同其妹夫刘晓庆(在逃)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索要人民币共计16.6242万元。
此外,他还利用其环境督查检查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1月间,在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过程中,以处罚整顿为借口,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索要人民币共计2万元及茶具、纪念币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检方抗诉
今年9月份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李学智犯受贿罪成立,但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学智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从河南省新乡市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或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五部的事实,因在案证据无法确定款项性质,故该笔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李学智有期徒刑十二年。
一审判决后,检方提起抗诉。对于一审判决,李学智也不服,亦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面对指控不认罪
上午10点30分,身穿号服的李学智被带进法庭。
对于指控,李学智不认可,他说自己并没有索贿,企业给的钱他没有踹进自己的腰包。
为此检方申请河南省新乡市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出庭作证。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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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智其人其事
李学智,1964年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
2007年李学智从部队转业,进入环保部工作。
2009年3月,李学智被任命为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2010年6月起任督查三处处长。
2012年1月5日,因涉嫌受贿,李学智被刑事拘留。
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1月19日,李学智被逮捕。
2012年12月18日、2013年1月31日、4月2日,李学智案件曾先后三次开庭审理。
文/记者 洪雪
(原标题:利用环保检查 索贿企业 被告系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一负责人 一审被判12年 后检方抗诉 今二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