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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贺江水体污染案件一审开庭环保官员受贿被诉

    来源: 法制日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3-10-13 访问:

      法制网讯 记者莫小松 10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广西贺江水污染系列案件第一个提起公诉的案件——贺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原支队长黄强涉嫌受贿一案,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今年7月1日,贺州市贺江部分河段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后经检测发现水体遭遇镉、铊等重金属污染。这次重金属污染事件从广西贺江马尾河段河口到广东省封开县,约110公里河段不同程度遭受污染,污染物浓度从1倍到5.6倍不等。7月7日,贺州市警方将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清面村的汇威选矿厂锁定为此次事件重要污染源,并将生产业主控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强在担任贺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于2013年5月收受赵俊阳所送的现金50000元及烟酒等礼品,随后其利用职务便利,以上级领导名义多次出面邀约贺州市环保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另案处理)出来与赵俊阳吃饭说情,致使莫思坚在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没有进行整改及不符合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23日对该厂发放排污许可证。贺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经专家组研究认定,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铟生产线违法排污与贺江水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污染源。

      另查明,被告人黄强在担任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党委书记期间,为在黄田镇辖区内建设的贺姑路、桂东电子科技园道路施工、大桂西湖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安排工作组帮助协调征地拆迁及处理群众矛盾,于2012年春节及同年中秋之前分别收受开发商、施工方代表等人送的人民币24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休庭进行合议后,将择期宣判。

      (原标题:广西贺江水体污染案件一审开庭 环保官员受贿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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