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闻网4月2日讯(记者 葛海霞 通讯员 王毅)今天下午,记者从山西省环保厅获悉,省环保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未落实“三同时”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停建、停产的,严禁以罚款取代停建、停产措施。
省环保厅要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对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测频次至少每旬一次,对一般污染源的现场监测频次不得少于每月一次;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对一般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污染源现场监测频次至少每月一次。另外,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重点污染源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对一般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至少每月一次。要通过确保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和联动执法机制,加强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管理等措施,完善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对未按照监督检查频次和监督性监测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保厅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优资格;对于未按照监督检查频次和监督性监测频次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导致辖区内发生环境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原标题:山西省环保厅严查环境违法 严禁“以罚代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