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余晓洁 胡浩)1979年开始试行、1989年正式通过实施至今的环境保护法开始修改。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
“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保法的议案78件。现行环保法是改革初期制定的,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作关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
本次条文修改是“针对部分重点内容”的“阶段性修改”。
修改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修改总则,充分体现新时期国家对环保工作的指导思想;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