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本网讯 7月18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审议。
《办法》共设六章五十七条,《办法》从节能管理、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审议中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为进一步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出台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吕德文委员说:“制定实施办法非常重要,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祖国北疆重要生态屏障,建设和谐内蒙古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经一审后,又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实施办法更加完善具体。”
在审议过程中,节能监督管理成为代表关注的重点。王玉英委员说:“要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一方面需要有目标、有措施、有要求,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督管理,就是要有制约。因此建议在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六条中增加‘综合管理部门、职能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察机构,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的内容。”
汤爱军委员建议第六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自治区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管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吴金亮委员说:“监督管理在节能工作中至关重要。国家在制定‘十二五’规划中就提出要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监察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建议办法草案修改稿中应进一步明确以谁为主负责节能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内蒙古新闻网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