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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除顽疾求环保,不只是完善立法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1-11-17 访问:

      根治环保顽疾,必须将政绩考核从经济指标为导向转变为以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为导向。对于环境保护的问题,生于斯长于斯的当地民众最有切肤之痛,也最应该有话语权。只有让公众真正成为政府政绩的评判者,环保顽疾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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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颁布环保法律超过了20部,环保标准300多项,此外,还有大量的环保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但是如此之多的环保法律法规却鲜有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的。对此,环保部副部长潘岳认为,政府在环保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必须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增加调整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11月15日《法制日报》)。

      即使不考虑环保法律法规对政府行为规范和约束不力的问题,当下的环保法律法规也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其中最为严重的当属立法滞后问题。目前,被称之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最新的版本也不过是1989年修订后的法律。一部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经过20多年的“世易时移”,肯定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严重脱节。

      环保“基本法”与现实脱节,不仅是一部法律本身的问题,还对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形成掣肘之势,因为其与之后单行环境法律的冲突屡见不鲜。据全国人大代表叶倩进行的统计显示,环境保护法的所有条文,70%至80%已经被新的环保单行法、相关法完善了。虽说按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对于试图钻法律空子的人来说,法律之间的冲突反倒给了其可乘之机,加之法律规定普遍存在的责任不明确问题,使得责任主体在推卸责任上更容易瞒天过海。

      这样看来,要破除当下环境保护方面的顽疾,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无疑就显得必要而且迫切。不过,目前的情况是,虽说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但如果能够得到百分百地执行,很多显而易见的环保违法行为是可以避免的。换句话说,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固然重要,但再好的法律法规如果不能落实,也等同于一纸空文。

      正如潘岳所言,许多地方环境污染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看似责任在企业,实际根源在政府,一些地方政府在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错误政绩观指导下,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成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和挡箭牌。这并不是立法不完善的问题,而是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

      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宁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所谓经济发展成就,主要原因就是,在更多以经济指标论英雄的政绩考核体系下,牺牲环境反而有利于出政绩,致力于环境保护反倒是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政绩指挥棒之下,作为理性人的地方政府官员,其政绩与环境保护呈现出一种“负相关”的关系。甚至可以说,越是急于出政绩的官员,越容易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且,由于环境破坏后果的滞后性,反倒是越能够在最短时间创造出政绩的当事人,越容易和最后的环境破坏结果撇清因果关系。

      因此,根治环保顽疾,必须将政绩考核从经济指标为导向转变为以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为导向。不过,现在的问题是,这不仅仅是一个将环保纳入自上而下政绩考核体系之中的问题,因为如果缺乏自下而上的公众监督,哪怕再好的政绩考核措施都会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变形走样。事实上,对于环境保护的问题,生于斯长于斯的当地民众最有切肤之痛,也最应该有话语权。只有让公众真正成为政府政绩的评判者,环保顽疾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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