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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住房至少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1-08-30 访问:

      □本报记者 魏皓奋

      早报讯 “严格控制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和场所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昨天,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经信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该《办法》的实施。

      按照国家“十二五”节能指标分解方案,我省单位GDP能耗要下降18%。由于我省相当部分行业和企业能耗已达到国家或国际先进水平,节能空间越来越小;加上我省仍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期,能耗将较快增加;同时,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生活用能持续刚性增长。这一切都使得“十二五”期间,我省节能降耗的任务十分艰巨。

      《办法》的实施,对理顺我省节能监管体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节能行政执法,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对建筑节能,具体规定如下:“鼓励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推广使用节能照明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严格控制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和场所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

      节能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办法》新设定了10多项节能监管制度,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代会或常委会报告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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