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节约能源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 9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将正式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丁祖年表示,“我省能源需求对外依存度高,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能源年消费也随之持续增长,能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节能降耗已成为关系我省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
据介绍,该《实施办法》加大了支持节能技术进步的政策力度,在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税收、信贷、价格等优惠扶持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应用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范围,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实行强制性能耗限额制度,对能耗超过国家和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等等。
该《实施办法》还设定了10多项节能监管制度,如在政府节能管理方面,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本报记者 黄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