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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立法需注重公众利益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1-08-25 访问:

      本报记者余飞

      道歉姗姗来迟、堵漏未见效果、赔偿轻描淡写,在康菲石油公司就渤海湾漏油事件中,康菲公司何以如此轻慢?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康菲的态度,说明我国海洋环境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目前法律规定的罚款太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高利红今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这也说明一些问题,就是我国在对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追责时,仍然是以行政追责为主导,在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还有欠缺,尤其是在追究民事责任方面。

      高利红告诉记者,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理念偏重于行政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周珂对此持相同观点。他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过去,我国在谈及环境保护问题时,多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这一理念也同样反映在立法上。从目前的法律分类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被划归行政法类,这也说明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如何进行管理。

      “但是,现在的环境保护不仅是行政管理的问题,已经涉及到公众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周珂说。

      起诉索赔,被认为是公众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高利红对记者分析说,追究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原则。“目前,我们在谈赔偿问题时,多是同质赔偿,就是说造成多大损害就赔偿多少。但是,如果责任者是恶意损害环境,还要进行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加倍索赔。这些问题是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应当考虑到的”。

      对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周珂分析说,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立法数量、覆盖范围都很广,如果说需要进行完善的话,应该向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方向发展,更多地关注社会、公众的环境利益。

      高利红认为,环境立法的内容也应由“重行政轻民事”向“行政与民事并重”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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