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佳声 通讯员 李汝震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自7月1日起,根据济南市环保局发出的《关于外地转入本市机动车执行国Ⅳ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外地转入该市的以点燃式发动机(包括燃油、燃气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包括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及两用燃料车,应为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达标车型。凡不符合国IV排放标准的上述车辆,市环保部门将不予通过排放标准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