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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放噪音被罚5万元不服处罚状告环保局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1-05-18 访问:

      本报讯 (记者黄庭辉)噪音行政执法权自去年10月从城管执法局移交到了市环保局,但由于相关法律条文不够清晰,在执法中存在不少争议。近日东区市内某工地施工方因不满环保局的处罚标准就将市环保局告上了法庭。昨日,该案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去年12月28日,东区某小区建筑工地因为在凌晨之后施工,发出的噪音对附近居民造成滋扰,居民向市环保局投诉。市环保局经过调查,发现该工地的确有深夜排放噪音的行为。而且还发现该工地施工方石岐某建筑公司并未到环保部门办理噪音排放许可证,今年3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施工方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但是施工方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对环保局的处罚表示不服。施工方承认自己有违规排放噪音污染的行为,但是他们同时认为,环保部门在处罚时使用了错误的条例,对他们的处罚不应高于1万元。

      原告代理人称,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32条第8款规定,处罚额度应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而且原告代理人还举出了曾在中山发生的类似案例,执法部门也只是处罚了10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市环保局代理律师则表示,由于施工方在没有办理噪音排放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排放噪音,应该适用《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43条第2款,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应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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