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长宇实习生高山刘月)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今年10月29日,长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第14号政府令》的第十条规定:“初次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并须经环保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
从今年12月1日起,新车注册登记和转入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埠机动车辆,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III”标准)。经长春市环保部门审核,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外地机动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对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外埠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从2011年1月1日起,新车注册登记和转入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埠机动车辆,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IV”标准)。经长春市环保部门审核,达到“国I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外地机动车辆,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对未达到“国IV”排放标准的外埠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