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我省日前印发了《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对全省11个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作出了详细的问责规定,以量化问责制度化倒逼党政领导干部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尽职履责。
《办法》通过更加明确具体可量化的问责标准,警示那些环境质量落后却仍然不作为、慢作为导致环境质量大幅恶化或持续恶化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倒逼他们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尽职履责,积极作为。
《办法》规定的问责对象为11个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政府分管领导,主要包括副县(市、区)长、县(市、区)长、县(市、区)委书记以及设区市的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
《办法》明确了具体的问责情形。空气质量改善方面,列入量化问责考核的主要指标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浓度、优良天数比例,量化问责的情形是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其改善幅度或PM2.5浓度排名落后(县市区按排名后10位,设区市按排名后3位),且仍对工作重视不够,环境空气质量依然恶化严重,或未能完成年度PM2.5和优良天数比例约束性考核目标。
水污染防治方面,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地表水国考断面水污染物超标程度或年度出现水质同比恶化的次数不同,对应不同的问责对象;二是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情况。水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作任意一项未完成的,或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未达考核要求的,均要被问责。(程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