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2006年7月28日和2006年12月30日,公司分别发布了《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2006-23号)以及《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持续披露公告》(2006-37号),将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诉本公司和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鸽集团”)偿还债务的诉讼事项予以公告(详见上述日期的《证券时报》,查询网站www.cninfo.com.cn),现将该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基本事由
中机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 请求本公司偿还中机公司持有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40,183,446.18元;本公司及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现由中机公司所持有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11,884,087.59元;本公司及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2006年12月27日,本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8602号)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偿还五千二百零六万七千五百三十三元七角七分;
2、驳回原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七万三百四十八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进展情况
2007年5月14日,中机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郑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和解方式将上述中央级“拨改贷”和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问题解决,并共同签署《“拨改贷”资金处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同意将对丙方拥有的前述“拨改贷”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向甲方偿还前述“拨改贷”本金和利息;乙方同意受让对丙方拥有的前述“拨改贷”权益。
2、协议生效后,甲方原对丙方拥有的前述“拨改贷”权益全部由乙方承继,甲方不再享有前述“拨改贷”权益。
3、乙方依据本协议受让前述“拨改贷”权益后,由丙方与乙方另行协商以何种方式向乙方履行义务。
4、协议生效后,由丙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乙方依约履行义务后,甲方确认将不再依据北京一中院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1、协议的签署,解除了本项诉讼事项。
2、依据协议,本公司应向乙方履行的义务,将由本公司与乙方另行约定。对公司资产及损益的影响,暂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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