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浙江、江苏近日联合推出了企业环境行为动态管理的新举措。被评定为“黑、红”的企业,如果能积极主动开展环境行为修复,真正偿还环保欠账,可以随时提升企业环境行为等级,并可能重新赢得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政策有待完善 2009年4月以来,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环保部门确定重点推出“区域大气污染控制、区域绿色信贷、区域环境监管联动”3项合作事项,先后制定了统一规范的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组织评价区域企业环境行为。 但是,各地在推行中发现,由于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每年评定一次,即使有一些被评定为“黑、红”的企业花大气力开展环保工作,也很难在当年享受到绿色信贷,从而挫伤了企业提升环境行为的积极性。 问题整改后可申请重新评定 为把企业环境行为修复试点推广到整个长三角地区,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环保部门讨论制定出《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在企业环境行为评定等级发布之后,应跟踪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评价结论的反应,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 《办法》规定,实施企业环境行为动态管理,要以支持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为原则,重点加强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坚决限制对“两高一资”产业的信贷投放。 各级环保部门应把被评定为“黑、红”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热情帮助企业制订整改方案。企业要针对自身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限期整改,企业认为其环境行为已经提升的,可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布3个月之后的每双月上旬,向原公布其企业环境行为的环保部门,提交企业环境行为重新评定的申请。各级环保部门在重新评定中,要遵循“谁评定公布、谁负责核查”的原则,对要求重新评价环境信用信息的企业,应在收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重新启动企业环境行为动态管理工作。 环境行为升降级更灵活 《办法》规定,对已经整改到位并符合环保政策要求的企业,环保部门应在核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环境行为重新评定结果,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送企业最新环境行为情况。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在5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企业行为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通报辖内各金融机构。 企业在环境信用信息公布后,如果受到环保行政处罚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被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引起严重上访事件;擅自新、改、扩建重污染项目或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未批先建”,环保部门应及时给予环境行为降级处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