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3日电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今天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纳污坑塘整治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各地应将含有废酸、废油、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及其他工业废物,导致地表水、地下水或土壤中污染物浓度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地环境背景值的工业类纳污坑塘作为整治重点。
资料图:环境保护部 中新社发 九州 摄 图片来源:CNSPHOTO意见提出,根据纳污坑塘的环境污染状况、土地规划用途、所在区域的地表水、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合理的地表水、地下水、底泥及周边土壤污染控制和治理修复目标。原则上应首先控制污染物扩散。坑塘污水异地处理后外排水质应达到相应处理设施的污水排放要求;原地处理后外排或回灌水体污染物浓度水平应达到周边自然水体的背景值。
意见强调科学编制整治方案,实行限期治理,按照“一坑一案、限期治理”要求,在实地调查和环境监测基础上,确定污染物质、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逐一编制整治方案。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可能对人体健康或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危害的纳污坑塘,应立即采取切断污染源、管控环境风险的措施。
针对工业类纳污坑塘,按照废酸、废油、重金属、难降解有机物等污染物种类和潜在环境风险情况,选择科学可行的治理方法,实行水、土同步治理,不应仅采取简单的加药处理和覆土回填等方式进行治理。
针对农村生活类纳污坑塘,可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结合,通过完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方式根治农村生活类纳污坑塘污染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针对养殖类纳污坑塘,可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结合,通过禁养区划定整治、资源利用等方式,改善畜禽废水无序排放现状,消除养殖类纳污坑塘污染,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
意见明确,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完成整治纳污坑塘的验收程序,可由纳污坑塘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也可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应将整治方案、监测报告、施工报告、验收意见、环保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归档。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完成验收的纳污坑塘抽查核实,并予以销号。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对整治后的纳污坑塘实施生态修复。通过航拍、遥感、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整治情况进行评估。对完成整治的纳污坑塘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杜绝污染问题反弹。
意见要求,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半年在其政府官网上向社会公开纳污坑塘台账信息、整治方案、整治进展、销号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