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配置基本的辐射环境监测仪器及应急设备,逐步建立健全辖区辐射环境监管体系,提升核与辐射监管能力;二是加强规范监管机制。严格按照环保部核技术利用项目监督检查大纲和程序进行监管,全面推进核技术管理体系,加强废旧、闲置放射源的收贮及放射性废物管理,加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执法力度,确保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三是加强应急管理联动机制。组织修订本地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辐射事故联合演练,不断提高有效应对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水平;四是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涉源单位检查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强化监管;五是加强纠纷调处机制。建立调处机构,落实人员和责任,及时妥善处理辐射投诉和纠纷;六是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积极配合市环保局等上级部门组织辖区辐射工作单位从业人员和辐射监管人员参加上岗培训,掌握电磁辐射管理知识,严格从业人员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