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央明文规定的“党政同责”重点工作,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备受关注,责任重大。四川近日连续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和细则,强化目标绩效考评,省委组织部也印发《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体现和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暂行规定》,明确了多种影响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形。
规定适用于哪些干部?
《规定》所指的干部主要包括:
市、县、乡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以及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
省、市、县、乡负有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单位、机构的干部。
在相关干部拟提拔任用或进一步使用时,要把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参考,纳入干部工作调研、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
优先提拔使用 得是这样的好干部
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
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上级表彰或通报表扬的;
三、多年从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敢于担当担责、工作成效突出的。
工作不给力 这样的干部不能用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连续三年未完成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年度目标任务的;
三、因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受到上级环境保护区域限批,被“一票否决”的;
四、未按规定参与组织环境保护或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造成事故损失扩大或恶劣影响的;
五、所在地区、行业、单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连续两年排名靠后被约谈的;
六、对环境保护督察或安全生产巡查、督查反馈问题查处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因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受到追责问责、仍在影响期内的;
八、有其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提拔重用情形的。
上述情形符合有关规定的,当事人还将被追责问责、给予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