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高院:环保重大案件可提级管辖
省高院:环保重大案件可提级管辖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脱贫攻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8月22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田立文向社会公布了《意见》的主要内容。□
【国有工业企业改革】
立案前提前介入
不轻易查封企业账户
田立文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到,河南法院将对国有工业企业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立案前,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加强与省国资委的沟通衔接,指导四集团公司对存在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可能的企业,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并帮助企业加强分析研判,做好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立案后,抽调精干力量,坚持快审、快结、快执,依法高效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田立文介绍,河南法院将根据市场化的要求,建立破产重整企业的识别机制,对企业分类评估、分别处置,对能救治的企业多用民事调解、执行和解手段,以闲置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或制定分期还款计划,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特别是不能轻易查封企业账户,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运用法治手段推动企业进行重整、和解;对不能救治的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特别是要依法监督处理好破产财产清算、破产企业债权追收、财产清偿分配以及职工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职工、债权人、投资人的合法权利。
田立文说,河南法院坚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总体原则,既有效运用破产清算方式淘汰劣质企业和落后产能,又充分运用破产重整手段促进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产能兼并重组,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对于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构成犯罪的快审快结,从严惩处。对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发生的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犯罪,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要依法坚决惩处,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脱贫攻坚】
强化便民服务
加强权益保护
为充分发挥法院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全省脱贫攻坚会议后,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两次到联系点内乡县,深入余关乡、灌涨镇、马山口镇了解情况,现场研究帮扶措施。
省高院33个党支部书记先后到民权县野岗乡孟庄村,通过“一个支部结对帮扶两户贫困户”形式进行联系帮扶,今年以来,省高院已筹措70万元援建了村文化广场、村部,硬化了村小学门口道路及操场。
“围绕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进一步畅通涉扶贫案件诉讼渠道,健全完善网上立案、预约立案、跨域立案、巡回审判等便民服务机制,努力为他们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综合性、低成本的司法服务。”田立文说,河南法院还将最大限度维护贫困群众合法权益,持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清理活动,保护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活动,维护好他们的切身利益。
河南法院将依法严惩贪污、挪用扶贫款物犯罪,在扶贫款物管理、审核、发放中的贿赂犯罪,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确保扶贫款物管理规范。
【环境保护】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重大案件提级管辖
“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大气污染案件管辖制度”。《意见》中提到,对那些具有重大影响、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受到地方干扰和跨行政区划的大气污染类案件,中级法院可报请省高院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管辖或提级管辖。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让环境污染者付出沉重代价。始终保持对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罪该重判的决不轻判,罪该判处实刑的决不判处缓刑;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基础。”
田立文说,河南法院将推行环保禁止令,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或作出生效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申请,大胆依法使用环保禁止令,及时有效制止大气污染行为;大力推行生态修复制度,对于破坏生态、毁坏环境的案件,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判令进行生态修复;特别是对于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要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政执法机关限制或剥夺污染企业从事特定行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