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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罚款拟取消50万限制上不封顶

    来源: 南方日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4-12-23 访问:

      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一面是我国大气污染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频发,一面是治污属地管理难成合力、环境违法成本低、企业宁罚不改……大气污染如何防、十面“霾”伏怎么破?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2日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介绍,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上次修订是2000年。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总量控制范围小,重点难点针对不够;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现行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将按倍数计罚

      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打出一记重拳。草案取消了现行法律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此举将大大增加违法企事业单位的违法成本。

      草案第95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造成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法学专家表示,取消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环保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变为按倍数计罚,是重典治霾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污染企业产生震慑作用。

      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

      此外,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保法“按日计罚”,草案还明确规定了“按日计罚”的几种情况: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重典治霾,严厉处罚。草案还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超标排放、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督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被责令停止排污、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依照环保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

      防霾避免“各自为战”

      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介绍:“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缺乏大气污染防治的区域协作机制,只提到城市空气污染的防治,未涉及如何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导致行政辖区‘各自为战’,难以形成治污合力。”

      “去年以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分别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目标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共同应对等方面开展了有益尝试,积累了经验。”柴发合说,“修订草案中设立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规定了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同控制目标。”

      (原标题:环保罚款拟取消50万限制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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