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山泽/漫画
浙江省海盐县环保局在清污的同时,也成为被“清污”的对象:迄今为止,上至局长下至普通工作人员,已有6人因受贿落马。近日,海盐县环保局原局长朱晓芳因涉嫌受贿罪被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此前,该单位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原主任张海明、生态科原科员张健、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陈亚伟、环境监察大队原工作人员平昊飞等4人,分别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至十一年零三个月不等。该单位原副局长殳乃峰涉嫌受贿案已经结束一审庭审,等待法院择期宣判。
权力入股,赚得“分红款”
据了解,拥有环保执法权的环境监察大队工作权力不小,包括依法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现场监督检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等等。但缺乏监督的权力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过多的权力让环境监察大队成为了最容易被腐败侵蚀的部门之一。
平昊飞1998年进入海盐县环保局工作,2003年起担任单位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直至今年2月辞职。工作期间,平昊飞结识了某塑料制品厂厂长楼某。
“2011年8月,平昊飞到我办公室聊天,我跟他讲起塑料粒子很赚钱,但是原料弄不到。”楼某事后交代说,平昊飞说自己有关系能弄到原料,并且给他介绍了冯某。到了当年10月,冯某就帮楼某拿到了海盐一家造纸厂生产废料回收的协议。
拿下协议后,3人商定,由楼某全额出资,并由其名下的塑料制品厂出面签合同,负责生产、经营等相关事宜,冯某和平昊飞二人则只负责拿“分红”,合同期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因为这个合同是凭借冯某的关系拿下来的,所以他们说要分利润,我也是同意的。”楼某交代,“另一方面,当时这个生意确实前景不错,能拿下这个合同就不容易了,所以也愿意分给他们利润。”
到了合同签订时,由于资金出现了问题,最终押金200万元由楼某出,预付款100万元由平昊飞垫付。一切准备就绪,2012年2月,楼某正式开始生产。也从这时候开始,楼某开始分给冯某和平昊飞利润。但实际上,这个合同期楼某是亏损的。
第一个合同期结束,三人开始了第二个合同期的经营,并签订了第二份协议:平昊飞拿回第一轮合同期投入的100万元,第二轮合同期的押金200万元和预付款100万元均由楼某出资;合同期内,平昊飞、冯某二人收取固定“分红”。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次楼某又亏损了。“平昊飞是环保局监察大队的,对我的企业能监管,我们生产塑料粒子又属于污染企业,我不敢得罪他。冯某是他的关系,我也是想做这个生意,所以虽然亏了,还是给了他们‘分红’。”楼某有些无奈地说。
经海盐县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今年5月,平昊飞在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以“合作投资”名义向楼某索要“分红”,计28.3万余元。
介绍生意,收取“好处费”2003年,李某成立了海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李某又组建了海盐某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我的企业是做环保工程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我就想跟环保局的人搞好关系,这样他们就会向一些污染企业推荐我的环保设备工程,同时对我的企业能多照顾一点,当设备使用中出现指标不达标等问题时,能尽量不处罚或处罚轻一点。”案发后,李某向办案检察官交代。李某先后3次向在环境监察大队任职的张健送去现金1.8万元,先后9次向在环境监察大队任职的陈亚伟送去现金5.3万元。
“吃人嘴软,拿人手短。”李某的“付出”得到了丰厚的回报。
丁某从事液压工具配件的制造和加工,属于污染企业。2012年,丁某的企业出现在海盐县紧固件行业酸洗磷化企业污染整治名单中。整顿后,丁某一边和包括李某企业在内的两家环保设备企业谈业务,一边观望。到了2013年左右,陈亚伟到丁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催他抓紧和李某签合同。之后,在陈亚伟的“关照”下,丁某的企业通过了初步验收。
据丁某交代,在海盐县做环保设备的企业主要有三家,就是李某、朱某和蔡某。“外地的环保设备企业报价一般比较低,但因为这三家跟环保局关系比较好,我们企业为了少些麻烦,宁可贵也找他们做。”
据查,张健收受蔡某所送现金8.5万元,收受朱某所送现金2万元,在环保执法检查等过程中为对方牟利;陈亚伟收受朱某所送现金1.5万元,收受蔡某所送现金1.28万元,并利用其负责环境执法检查、环保设备工程验收等职务便利,为二人牟利。
保护污染企业,收取“保护费”
2007年,海盐县某发黑厂老板张某去县环保局办理环评业务,找到了时任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的张海明。当时,张海明就介绍了一家杭州的公司给张某做环评。从这个时候开始,两人打交道多了起来。2009年,张某的工厂和海盐另外一家电镀厂被查到排放超标酸水。“这个事情是要处罚的,我马上就联系了张海明,当时他已经任海盐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张某说。后来,张某的工厂被罚款3000元,而另外一家电镀厂被罚款1万元。
随着交往的频繁,张海明变得不再“客气”。2010年下半年,张海明来到张某的工厂。“聊天的时候,他跟我说他搬家了。后来,我就给他送去了1.8万元,算作份子钱,他收下了。”张某说。经查明,2007年底至2013年底,张海明先后7次收受张某所送贿赂共3万余元。
无独有偶,陈亚伟、张健和平昊飞也均在执法过程中,收受相关污染企业的贿赂,而在执法过程中予以保护。经海盐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海盐县法院审理认定,平昊飞受贿37万余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张海明受贿12.6万余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张健受贿15.3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陈亚伟受贿9.8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而作为单位“一把手”的朱晓芳,和副局长殳乃峰一起,同样被“金钱”所污。据检察机关指控,从2004年4月至今年10月,朱晓芳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40万余元,为他人牟利。从2007年至今年年初,殳乃峰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33万元,并在环境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批、排污权交易管理等过程中为他人牟利。
“随着国家和公众对环保问题越来越重视,环保部门的权力不断增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廉政风险也在加大。海盐县环保局一年内6人因受贿落马,就是一个例证。”办案检察官表示,腐败的发生不决定于“官帽”的大小,而是决定于是否存在权力寻租的土壤。“强化对环保系统的权力监督,势在必行!”
(原标题:浙江海盐环保局现腐败窝案 局长副局长等6人落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