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全方位防范污染的体系。
要把防范污染作为优先措施,将生产领域的“防”与流通、分配、消费领域的“防”相结合,将建设项目中的“防”与经济社会发展源头的“防”相衔接,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坚决淘汰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落后生产手段。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从生产的全过程控制污染。
要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作为市场准入的一项重要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真做好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积极探索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论证,严格把好新增污染这个关口。
国家提出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对不同区域实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这是防范环境问题、减轻环境压力的战略举措。要依此确定不同区域的环境“准入门槛”,设置不同区域的产业淘汰和污染治理政策。要使环境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相结合,通过生态治理,扩大环境容量,提高环境承载能力。
第二,必须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切实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
国务院为此提出了七项重点任务,即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以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在落实这些重点任务的同时,要把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调污染防治绝不是回到“三废”治理的原点,而是环保工作的战略重组,是做强做大环保事业的重大举措,是污染防治工作质的飞跃。同时,抓重点并非只谋重点不顾全面,而是要以重点带动全局。
第三,必须坚持优化发展,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总量控制是减少环境污染的“总闸门”,也是推动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要通过控制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使污染“总量”保持在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内,使产业结构与区域环境容量相适应。要做到“五落实”:把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中,依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总量;落实到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海域的污染治理中,依靠环保工程减排总量;落实到城市群的建设规划中,依靠优化发展降低总量;落实到重点企业的发展中,依靠清洁生产削减总量;落实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依靠“以新带老”消化总量。要通过强化限期治理、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等管理措施削减总量。要科学合理地利用环境容量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在满足环境容量、实现环境目标的同时,为经济建设提供发展空间。
第四,必须坚持机制体制创新,充分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等政策,积极促进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坚持“污染者付费”,推动落实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污染治理中的作用,努力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参与。要加快科技进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着力攻克科技难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环境是难度最大、效果最好的手段。
要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环保部门的权威来自于执法监督,执法监督的基础在于环境监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是做好环保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各级环保部门的立足之本。要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做到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满足环境管理需要。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要求,建设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不断提高环境保护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挺直腰杆,敢于碰硬,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page]
第五,必须坚持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是将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环保工程等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级政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是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做到每半年公布一次,年终检查一次,五年全面验收一次。最近,中组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体系中,已将环保指标列入干部实绩分析评价要点。这是干部任用制度的重要改革,也是落实领导干部环保责任的重大举措。要以此为契机,推动环境目标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三是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问责和奖惩制。2006年初,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要结合落实这个规定,对未完成任务、环境质量恶化、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责任人追究责任。要通过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和责任追究,让那些不重视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干部,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领导干部,得不到提拔重用;让那些漠视环境法律法规的领导干部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