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课丨海洋陆地都被污染,到底谁能起诉?
在美丽的广东省阳江市阳江港,有3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既污染了海洋,也污染了陆地,2017年,两家民间环保组织联合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年来,在历经受理、驳回、上级法院撤销裁定指令再审、第二次开庭后,围绕这起诉讼引发的争论依旧不断。
前不久,原告方在广州组织召开“阳江港高新区滨海湿地环境公益诉讼案案情分析会暨广东湿地保护与岸线修复制度研讨会”,与会的各方专家再次讨论了这起案件。
案情:三家企业未批先建,违法填埋、倾倒大量工业固废,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
广东省阳江市阳江港是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阳江高新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区东、南、西侧三面临海,东、南部沿岸为滩涂与湿地,西部为渔业养殖基地。在滩涂和湿地中分布有大量的红树林。
根据2017年7月21日茂名中院一审民事裁定书认定,位于园区内的被告广东世纪青山镍业有限公司、广东广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阳江翌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均为生产镍合金的企业,在未依法通过环评的情况下,分别于2013年11月、2010年9月、2015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并分别投入生产。
生产过程中,三被告在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大量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填、倾倒在厂区周边及临海岸线边的滩涂、湿地与红树林分布区内。工业固体废渣中含有镍等重金属,导致大量的红树林被覆压、污染而死亡。仅三鸭涌入海口西侧的红树林即被毁损达上百亩。而无防护的工业固体废渣,在海潮的侵蚀和冲刷下,又造成大面积的海岸滩涂、湿地及近海海域被严重污染,且对涉案地区埋下长期、持久的重大污染风险。
针对三被告的违法行为,2016年,原广东省环保厅、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均分别对三被告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部门均认定,三被告的项目未通过环评即开工建设及堆填矿渣的行为属于环境违法。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的污染和破坏。
进展:历时两年多时间,从驳回到撤销裁定指定再审,再到第二次开庭
一审期间,本案原告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向茂名中院提出了包括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清除污染物、修复周边生态环境使其恢复损害发生前的功能和状态,赔偿受损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失,红树林毁损的全部损失,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等8项诉讼请求。
但茂名中院以本案系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原告不具有作为本案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主要有三点。
第一,原告提起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所指的对象是倾倒涉案堆填滨海滩涂、湿地、红树林,造成红树林毁损、海水污染、滩涂土壤及海底低泥污染,这属于破坏海洋生态的问题。
第二,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针对破坏海洋生态责任者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且有别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因不服一审判决,原告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2019年4月1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并不单纯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同样也破坏了陆地生态环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两原告不具有作为本案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有误。最终,广东省高院撤销了茂名中院民事裁定,指令其重新审理。
2019年10月16日,茂名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本案,除了之前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告追加了对污染场地生态环境效果评估的司法鉴定申请等,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
被告则提交了新的证据,并再次就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只能就涉及陆地方面的污染提起诉讼。
最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案件将择期再审。本报也将持续关注。
延伸:海洋环境问题根子在陆地,加强陆海统筹,法律如何调整?
湿地是地球之肾。2019年12月14日是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湿地公约》27周年纪念日,在这样一个时间节点前夕,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联合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等单位,举办“阳江港高新区滨海湿地环境公益诉讼案案情分析会暨广东湿地保护与岸线修复制度研讨会”。
研讨会上,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李挚萍,中国海洋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梅宏,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陈绵润和中国林业科学院热带林业研究所首席专家、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常务副会长廖宝文等4位专家,分别从不同角度阐述了滨海湿地保护修复的重要***和紧迫***,并对国内外生态修复制度和法律与广东省围填海工程生态修复的实例作了介绍。
李挚萍特别提到上个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保护。她说,国家战略已明确从污染防治转向与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并重,而海洋环境问题根子在陆地,所以一定要加强陆海统筹。
再有,我国海洋保护、修复一直滞后于陆地。李挚萍认为一个深层次原因是法律上海洋和陆地的环境保护是两套并行的系统,本案就充分反映了二者法制目前的状况,接下来,应通过修改立法,或者出台司法解释,或者通过行政执法,使这两套法律系统协调适用。
本案代理律师、广东省环保基金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陈勇儒在研讨会上重点分享了他的一些观点和思考,他注意到,被告第二次庭审期间提供的《阳江市高新区三家镍企矿热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调查分析报告》表明,回填地块的地下水超标严重,且调查分析和修复效果评估的范围仅为涉案企业最大堆场及回填地块区域,目前未对周边区域和其他涉案区域特别是红树林和海岸带区域进行效果评估。
陈勇儒还提到了本案中一些重金属p***值较高,是否还属于第一类一般工业固废?是否可直接用于滨海湿地与海岸带的直接、无防渗、大规模填埋?土壤环境是否仅评价堆填区域内等问题。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公子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