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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江区法院公开宣判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8-09-25 访问:

      安徽法院网讯  9月20日上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宣判了被告单位枞阳县某植物纤维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赵某荣、赵某兵、易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迎江法院审理的首起生态环境污染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至2017年3月间,由被告人吴某某、赵某荣、赵某兵担任股东的被告单位枞阳县某植物纤维有限公司违反环评报告“严禁生产污水外排”的要求,由该公司员工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及被告人赵某兵利用连接厂区污水池与长江的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多次向长江直接排放污水。其中被告人易某某、赵某兵分别于2015年初至2016年10月、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采用小潜水泵排污水的方式通过该暗管排放污水;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2月至3月采用“虹吸”方法利用该暗管排放污水。经检测,该公司厂区内连接暗管的污水池及暗管内残留废水中均含有重金属污染物总铬、六价铬及有毒物质挥发酚。

      另查明,经安庆梅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评估,该公司造纸废水偷排行为至少对6777***江段水质和水生生物栖息地产生了实质***环境损害,对包括江豚在内的长江水生生物生存质量和生态安全造成潜在的生态风险,其违法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折合人民币432116.9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枞阳县某某植物纤维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赵某荣、赵某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某、易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多次向长江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的非法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单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枞阳某某农植物纤维制造有限公司偿付生态环境损害折合人民币43211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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