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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出台水污染防治规划2020年基本消除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

    来源: 湖北日报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8-09-11 访问:
    原标题:武汉出台水污染防治规划 2020年基本消除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哲

    9月10日,武汉市环保局公布《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35年)》征集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根据规划,到2020年,该市主要河流30个常规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和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到2035年,主要河流30个常规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3%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有近谋也有远规

    此前,武汉市于2016年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2020年),此次《规划》与其最大不同,是除了有2020年的近期目标外,还设置到2035年的远期目标。

    对于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规划》要求今年底前,完成巡司河沿线水环境整治工程,改善平湖门水厂二级保护区内巡司河(解放闸)入江口水质,截留宗关水厂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厂弃水口。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到2035年全面清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违章建筑。

    在水资源管理上,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预警机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8.7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0;到203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50.3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到3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5。

    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严格控制畜禽和水产养殖总量。《规划》提出今年底前,限制养殖区规模以下养殖场全部退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须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达到环保要求。2020年,控制生猪年出栏290万头,家禽年养殖量7500万只,奶牛存栏量2万头,肉牛年出栏量8万头,养殖规模在440万头生猪当量以内;水产养殖面积控制在142万亩左右。到2035年,应控制养殖总规模在500万头生猪当量以下。

    武汉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设立远期目标能够使得政策有更好的持续性,对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意义重大。

    规定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严格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三环线内工业项目“只出不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涢水(府河)、通顺河、汤逊湖水系等流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重点保护好长江、汉江、东湖等主要水体。

    《规划》在现有基本生态控制线基础上,明确生态保护目标与重点,识别生态保护的重点区域。2020年底之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空间规划的基础,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同时制定生态红线日常监管、评估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环境准入制度、污染排放标准、总量分配、环境质量考核等规定。

    《规划》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推动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安全监测预警和评估体系,提高生态红线区的抗干扰能力,以生态保护红线区为重点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快推进河湖水生态、水环境全要素调查与监测,建立科学系统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20年前初步建立分流域、分区域双线水环境承载力预警平台,发布年度预警报告。强化空间、总量、环境准入管理,制订修订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小贴士】

    中国水质划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我国水质按功能高低依次分为五类:

    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I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其中,I类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II类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后,可供生活饮用。III类水质经过处理后也能供生活饮用。IV类以下水质恶劣,不能作为饮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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