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9月3日讯 (记者周晓梦 通讯员周海燕)近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项目污染物排放提出了管控要求,执行新的地方标准。
《意见》中明确提出,根据我省的发展目标,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遵循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的垃圾焚烧设备与工艺技术,适度提高设计建设标准,预留烟气控制总有机碳排放和进一步脱硝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空间位置,采取最完备的环保措施,实行最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于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管控要求,《意见》对我省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焚烧炉的大气污染物、恶臭气体、水污染物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控制提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