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2018年辽宁将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开展案例试点;到2020年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焦点1:哪些情形会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不纳入赔偿范围
《方案》提出,在辽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明确责任主体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不纳入赔偿范围。
焦点2:赔偿包括哪些费用?
包括5类费用 政府部门可细化赔偿范围
《方案》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和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可以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
焦点3:生态环境损害 谁赔偿谁?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向政府相关部门赔偿
《方案》提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省政府、各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政府、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
焦点4:如何监督管理赔偿资金?
可修复的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不可修复的上缴国库
《方案》提出,辽宁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由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其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支出。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主任记者 唐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