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布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对未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兑付超标补偿金的地区,补偿标准相应提高10%。
减少污染严重水体和不达标水体是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的约束性指标。为强化监管,推动我省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日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印发了《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财政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细化和完善了去年省政府出台的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相关措施和规定更贴近实际,操作性和指导性更强,有利于进一步构建约束与激励并举的河流水质监管长效机制。”
据介绍,这样的完善首先体现在注重责任落实,强化机制建设方面。《办法》建立了“主动补偿与不主动补偿”区别对待的工作机制,引导各市积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履行河流水质超标补偿义务。
《办法》还突出了目标导向,以河流水质改善为核心,奖优罚劣。据了解,省统筹补偿资金除安排跨省界断面补偿外,剩余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全部用于河流水质全部达标地区及河流水质改善程度较大地区的奖励,并以年度河流断面水质监测结果为主,兼顾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治理任务量、绩效评价等情况,奖优罚劣,建立了“奖励改善、奖励达标、鼓励好干快干”的奖惩机制。
资金分配上坚持放管结合,力争做到“放得下、管得住”,是我省河流水质监管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我省将分配各市的补偿资金全部切块下达,具体项目及补助金额等均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优先用于保障已建成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和对水环境质量改善影响大、见效快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增强市县统筹能力,使资金投向更精准。同时,为避免出现“资金等项目、项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各市安排补助的项目原则上要从省级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来源: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