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我省公布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对未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兑付超标补偿金的地区,补偿标准相应提高10%。
近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印发了《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和完善了相关政策措施。
据了解,《办法》进一步细化落实“辽政办发〔2017〕45号”文件有关规定,理顺和规范了入省断面、入海断面、重要支流河口断面补偿资金的兑付方式方法,对未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兑付超标补偿金的地区,补偿标准相应提高10%。
《办法》规定,省统筹补偿资金除安排跨省界断面补偿外,剩余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全部用于河流水质全部达标地区及河流水质改善程度较大地区的奖励,并以年度河流断面水质监测结果为主,兼顾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治理任务量、绩效评价等情况,奖优罚劣,建立了“奖励改善、奖励达标、鼓励好干快干”的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