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同时坐着7名审判人员。这是昨天(31)下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类案件的场景。3名法官坐在审判席中间,4名穿着便服的人员分居两侧,正襟危坐,认真倾听。
这4人便是本案的人民陪审员。今年4月,《人民陪审员法》正式实施,明确在一些重大案件中采取3名法官加4名人民陪审员的大合议庭审模式。
“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将切割废储油罐时产生的毒性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排入雨水窨井管道,进而流入河道水系,系涉及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各方关注社会影响重大,故依法采取组成7人合议庭的审判模式。”本案审判长、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朱卫东说。
废油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河道
庭审定于14时开始,13时30分是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庭前会议。12时30分,人民陪审员徐永珠便来到法院。从7月25日接到通知,得知要参加这起案件的审理后,徐永珠认真研究本案的起诉书:“我写了一页纸的‘功课’,开庭前提前来‘温习’一下,开庭时才能发挥作用。”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2017年7月至案发时,被告人马某发租赁上海市郊某处一堆场,同年12月3日,马某发违反国家规定指使工人在上述堆场内对废储油罐灌水清洗并进行氧化切割,清洗油罐后含废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堆场内雨水窨井及管道排入堆场东侧的河道,当日当地村委发现上述情况后即至堆场采取停水停电及封闭雨水窨井措施。2017年12月5日上述案发堆场东侧河道内出现大面积废油漂浮情况,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事后,身在重庆的马某发于2017年12月5日指使其侄儿、被告人马某强至涉案堆场处置废油污染河道事宜,并通过马某强向当地村委支付一部分河道污染处置费。2017年12月13日上午,马某强擅自挖开上述已经封堵的河道排污口,致使尚留存于堆场雨水窨井及管道内的废油再次流入河道,造成河道二次环境污染。经环保部门认定,上述废油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
2017年12月13日,马某强主动至区环境监察支队接受调查,后公安机关将马某强从环境监察支队内传唤到案,到案后马某强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2018年2月5日,马某发在湖北省襄阳市火车站由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拒不承认相关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马某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某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也是我在开庭前最关注的部分。”徐永珠说,在她看来,马某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处于一种“懵懵懂懂”的状态,只是听从叔叔的指示,“他完全没意识到自己在处理的事情有多严重。对于他的行为应该怎么定性,我觉得需要慎重考虑。”
法院认定废水污染长江流域
被告人马某发的辩护律师认为,从现有证据看,马某发的行为本意是切割油罐,给自己的堆场腾出更多空间,往油罐上冲水也是出于安全作业的考虑,主观上不存在污染环境的故意。客观上其行为没有对环境造成极大破坏,且在事发后,积极配合当地村委会处理善后事宜,故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污染环境罪。
马某强的辩护律师则提出,马某强在12月13日当天驾车载着棉被、海绵、水泵、油桶、铁锹等设备前往挖开被封堵的河道排污口,是想防止污染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有个鱼塘就在排污口下游不远处,当时的天气预报显示,过几天会下雨,河水上涨可能会导致临时封堵的排污口被开,给鱼塘主造成损失。”马某强的辩护律师表示,马某强是应鱼塘主要求,想提前处理掉污染物,而非偷排废水。
经过2小时30分的庭审,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辩护意见后,审判长朱卫东宣布休庭45分钟,之后将当庭作出判决。但直到70分钟后,法院才重新开庭。
法院认为,马某发在市郊某地,清洗切割拆解废储油罐,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将含有毒物质的污水通过雨水窨井管道排入场地附近的河道内,严重污染了河道水环境。其侄子马某强在处理过程中,明知已造成污染的情况下,挖开上述已封堵的排污口,致使尚留存于窨井管道内的污水再次流入河道。经鉴定,上述污染物系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上述污染物通过河道污染水系,影响了长江流域水环境。
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当庭判决,两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危险废物,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归案后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其中,马某强具有自首、从犯情节,综合此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处被告人马某发有期徒刑1年、马某强有期徒刑8个月15天,并均处罚金。
庭审结束后,徐永玉告诉记者,之所以休庭时间比预期要长,是因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就本案中的事实认定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法官充分听取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徐永玉说:“以前只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大家有时说话不太积极。现在是4个人,你一言我一语,各人有各人的关注点,气氛就热烈起来了。我觉得大合议庭模式挺好,能让案件的判决更加公平公正,也避免了陪审员‘陪而不审’。”
采用“3+4”大合议庭模式
这不是上海法院第一次采用“3+4”大合议庭审模式。7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窝藏、包庇罪案时,首次采用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上海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余剑担任审判长,两名审判员和系统随机抽取的四名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
这是一起18年前的旧案。2000年9月,被告人吴某及其妻周某至被害人金某住处,吴某因感情问题向金某实施报复,将金某殴打致死。案发后,吴某、周某四处潜逃并更换虚假身份,于2017年7月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吴某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到案后不认罪,加上案发时间与被告人到案时间间隔17年之久,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均存在较大争议。上海一中院遂决定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审中,四名人民陪审员全程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对案情事实部分进行了发问。目前,该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3+4”大合议庭模式是今年4月通过的《人民陪审员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为什么是“3+4”?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其中怎么分工呢?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对于应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的陪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对于事实认定问题共同作出判断,对于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则由法官表决决定,人民陪审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如此分权,有利于以常识判断、情理判断和良心判断建构人民陪审员履职最核心的赋权基础。既可以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作为司法外行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又能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中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
徐永玉坦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对她而言既是一种激励,也是挑战。“第一次以‘法’的名义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身份,但同时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人民陪审员不能是摆设。”
作为一名2014年6月起就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老资格”,按照《人民陪审员法》“任期五年,一般不得连任”的规定,明年6月她可能就要“退休”了。如今,她愈加珍惜每一次参与庭审的机会。在她看来,每次庭审都应是一次学习和普法。
强化人民陪审员地位,让法院裁判更受社会认可
日前,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窝藏、包庇罪案。为慎重起见,一中院决定采用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这是今年4月《人民陪审员法》出台后,上海法院首次适用“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大合议庭模式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当天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审判长余剑。
问:除了类似本案重大刑事案件外,还有哪些案件适用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余剑:《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问: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案件,履行什么职责?
余剑:《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比如可以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审查判断证据,听取辩论意见,在合议时发表意见,表决时一人一票。但是人民陪审员在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只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这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裁判的社会认可度。
问:采用七人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意义是什么?
余剑:采用七人合议庭审理,既是扩大司法领域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也是强化庭审中心地位,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关键举措。一方面,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地位的强化推动了陪审实质化,四名来自不同行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均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发问,有效破解了陪而不审的困境。另一方面,七人合议庭在审理中着重突出庭审中心地位,通过加强举证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法律术语”等,确保了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强化实质裁判。
栏目主编:简工博文字编辑:王闲乐题图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