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7月30日讯(记者 郭小川)谁污染环境,谁就为环境修复买单。记者30日从南通环保部门了解到,该市在全省率先制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已初见成效。已有4家企业和一名个人同环保部门签订赔偿协议,实际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保证金达5540余万元。
据悉,去年9月南通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政策,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范围、责任主体、索赔途径、案例实践等,力图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在这项赔偿制度执行中,南通环保部门强化联动协调,形成震慑合力,和司法部门协作,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污染案件查办同步推进。
记者获悉,在处理如靖界河污染纠纷案件中,南通环保部门对涉事企业天泽化工公司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督促企业及时向跨界污染地政府预交3000万元修复赔偿金,同时敦促企业对界内污染水体、场地开展生态修复,目前已完成地表水抽出处理、河道清理、生态阻隔隔离、植被修复等工作。
此外,启东市金阳光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在厂区内填埋黑色固体废物,经环保部门调查,现场采样挖取的4.77吨黑色物质为危险废物,目前已向当地环保部门缴纳1500余万修复保证金;中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长江江堤和厂区西侧租用的场地填埋和倾倒废水处理污泥和酸洗槽渣,该公司还将产生的含镍、铬、氟化物等污染物的酸洗废水经厂区雨水管网排入厂区西侧泯沟。该企业自行承担修复义务,并缴纳500万修复保证金;海安市个体经营户韩勇军的酸洗加工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酸洗废水通过渗坑排放,污染环境。今年6月,韩勇军和当地环保部门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128万赔偿费用分期支付,除首期支付40万外,其余分四年付清,并对未付款项按照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编辑:王育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