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百色7月27日电(记者 邓铁军 通讯员 张馨月)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就梁某某、王某某、包某某等人污染环境一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这是百色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自2017年2月起,王某某伙同梁某某、包某某等人,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环保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在百色市右江区私自建立废旧轮胎炼油加工厂,并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非法提炼轮胎油,肆意向周边环境排放未经过处理的废水、废渣、废气。经鉴定,该废旧轮胎炼油加工厂排放的物质被认定为“有毒物质”,向环境排放的物质严重超标,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具有很大的毒性作用,并造成3000平方米林地严重污染。
王某某等人的行为已严重污染环境,除依法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
据此,该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等人连带承担对受污染林地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若无法自行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则承担因其行为导致污染林地的修复费用和从生态环境损害开始至恢复到基线的期间损害共计人民币约273.74万元,以及鉴定费用人民币1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