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7月25日电(记者 申冉)25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该省统一全省法院司法尺度,同时发布两份审理指南,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判和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作出严格、严密的统一指导。
据江苏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刘亚平介绍,自2015年江苏省被列入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3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其中,南京中院受理的江苏省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案,判令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00余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件省级人民政府直接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一种新类型诉讼,社会影响力较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多,亟需加强审判指导。此次江苏法院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理指南》,就是要以最严格的司法制度最严密的司法措施追究污染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刘亚平表示。
记者发现,在这份指南中,首次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受理范围,特别突出了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生态红线区域等重点生态环境功能区域的保护;明确了赔偿责任主体,违法者“一个也不能少”,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此次江苏法院同时发布的还有一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理指南》,据刘亚平介绍,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590件,审结531件,80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了存在证据标准不一致、法律适用不统一、量刑不平衡、轻缓刑化严重等问题,为此江苏法院特别制定了这份审理指南。”
记者了解到,该份审理指南突出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司法保护制度,其中,特别强调了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明确提出“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十种严重污染环境情形,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据江苏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赵黎介绍,这份审理指南还首次统一了量刑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同时,加大了罚金刑的使用力度,有助于从经济上遏制污染环境犯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