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城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该《条例(草案)》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公开实时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检测的资格;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产、错峰生产、限产决定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有意见或建议的市民可通过电话 0356- 2198369 或者电子邮箱Jcrdfzw@163.com进行反映。
李吉毅 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