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栗战书:大气污染防治还面临标准缺失、行政执法不统一等问题
2017年,全国实施移送行政拘留、移送涉污染犯罪等五类案件近4万件,大气污染占了近三成。7月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透露,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还存在“政热企冷”等问题,一些企业采取“昼伏夜出”等方式逃避监管。与此同时,不少大气污染较重的地市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污染防治工作还面临标准制定滞后、行政执法不统一等问题。
环境污染五类案件近4万件,大气污染占三成
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7%;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分别下降39.6%、34.3%、27.7%,珠三角区域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连续三年达标。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点区域明显好转。
数据同时显示,2017年,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及移送涉嫌污染犯罪五类案件近4万件,涉大气案件占比近30%,比2016年增长75%。
今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为4个小组分赴8个省区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还委托其他2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产布局偏乱,能源结构调整不到位,运输结构不合理,成为大气污染的主因。”栗战书在报告中说,在强化环境执法和司法上,中央环保督察力度大、效果好,实现31个省 (区、市)全覆盖。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出台相关办法和司法解释,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联合督办查办大案要案,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大气污染防治的法治保障上,目前各部门共出台100多件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立法和监督,河南、陕西、河北等近20 个省份发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安徽等省对机动车污染防治进行专项立法。
不过,部分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工作尚存滞后。报告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没有落实,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尚未出台。不少大气污染较重的地市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告显示,自2015年修改《立法法》以来,截至2017年12月,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4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仅出台了14件大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治理存在“政热企冷”等问题,一些企业“昼伏夜出”逃避监管
另一个问题是,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体系不完善。报告指出,一是部分标准缺失,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但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缺失。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但相关限值标准尚未制定。制药、农药、包装印刷等行业排放标准缺失。多数地方未根据本地的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排放标准。
二是部分标准修订滞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当前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都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发布实施,修订工作严重滞后。
与此同时,在行政执法上亦存不统一现象。报告称,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法律强制措施的执法规范和解释不足,造成基层执法人员执法依据不充分;行政强制措施地区之间、企业之间执行不统一。有的企业反映不公平。
报告还指出,在司法保障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犯罪主体认定、证据采信标准等方面理解不一致。不同地区对刑事处罚标准掌握不统一。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调查取证难,鉴定机构少、费用高、周期长,环境司法技术支撑能力不强,影响司法办案工作效率。
此外,政府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亦不到位。报告表示,不少地方主动承认治理工作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现象,污染治理压力和责任逐级递减及“政热企冷”等问题较为突出。有的地方在项目把关破解难题、执法监督等方面缺乏真抓实干的决心和狠劲。
报告称,部分企业污染防治不主动、不自觉,管理粗放,设施不健全,超标排污问题突出。一些企业采取“昼伏夜出”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偷排等现象屡禁不止,甚至被责令停产整治却违法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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