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监管 我市划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为适应城市布局变化,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监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长春市规划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将我市规划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我市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一级标准。包括净月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九台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我市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包括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除九台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外区域)、九台区(除九台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外区域)、长春新区、经开区、净月高新区(除净月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外区域)、汽开区、莲花山度假区(除九台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外区域)。 今后,我市规划区内新增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按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设置300米缓冲带,缓冲带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一类区执行,位于缓冲带内的污染源,根据其对一类区的影响情况,确定其执行的排放标准的级别。 划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后,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监管有了明确可量化的标准。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相比以往标准,污染物控制覆盖更完善、指标更科学,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将按照功能区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环境执法,加强各类污染物排放管控,让长春人民享受到更高的空气质量。 为适应城市布局变化,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监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长春市规划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将我市规划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我市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一级标准。包括净月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九台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我市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包括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除九台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外区域)、九台区(除九台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外区域)、长春新区、经开区、净月高新区(除净月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外区域)、汽开区、莲花山度假区(除九台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外区域)。 今后,我市规划区内新增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按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设置300米缓冲带,缓冲带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一类区执行,位于缓冲带内的污染源,根据其对一类区的影响情况,确定其执行的排放标准的级别。 划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后,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监管有了明确可量化的标准。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相比以往标准,污染物控制覆盖更完善、指标更科学,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将按照功能区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环境执法,加强各类污染物排放管控,让长春人民享受到更高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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